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業 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