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
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
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
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