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22    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七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七條於國外募集、私募、追
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
申請結匯。
前項結匯申請,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及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
明文件,依外匯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