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5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2 條
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 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章程內訂定之。但商股股利得較公股 股利多增一釐至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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