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 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