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
金融檢查。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
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