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2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