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 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 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