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2    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
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
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