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涉及第四條 第一項相關行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於 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資料處 理服務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