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2-10 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之處罰)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 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