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2-17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