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3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如選舉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
時,得請求監選人依其意旨,代為圈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