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23    條
(黏單)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