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23    條
短期票券交易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交易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該企業經由銀行承兌
或保證之票券,不予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