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
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
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辦理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應告
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前項銀行告知內容範圍及錄音方式,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
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