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
,逾期不予受理。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