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
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
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
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