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3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
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