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
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
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
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
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
內函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