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
幣三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變而變更所在地址申請換發者,免
繳納證照費。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增加實收資本或指撥營運資金而換發許可證
照者,應按實際增加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納證照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