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23    條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
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數額撥入
他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
投資人自有部位。但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者,應於該銀行回覆完成收
付後辦理之。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即通知
票券商未完成代銷之交割。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應即
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買入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