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23    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
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