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23    條
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
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