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2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23 條
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前項同一關係企業,準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