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銀行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 ,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 風險。 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 務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 ,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