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