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將其業務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 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 者,使用者得向電子支付機構及受其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 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