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23    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
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
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
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
發卡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