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 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 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 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 發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