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證券商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 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 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