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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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證券商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
        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
        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