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攜帶超額外幣出境之處罰)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