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之提撥) 前條提列之公積超過股金總額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用合作社得以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另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之。
(公積之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