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4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
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
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
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
行查核。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
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
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
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