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義務)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 之義務。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 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