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核
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
一、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
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
三、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四、短期票券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五、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
六、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
七、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及帳務結計作業。
八、參加人業務相關各類資訊之傳輸、交換。
九、參加人資訊系統之備援。
十、參加人業務自動化之諮詢及規劃。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作業,與第二款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
受與保存,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銀行辦
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