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20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24 條
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 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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