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信託業人員應具之專門學識與經驗)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 識或經驗。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