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9.30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82號令訂定)
第   24    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
係人應即將該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
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
罰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
間計付查核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