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聯名 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信用卡 業務機構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信用卡公司之聲明書應由經理人、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 等三人出具,且該聲明書無需經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