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4    條
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
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