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
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
留存五年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