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4    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
,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
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