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因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 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