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24    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
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以確實
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銀行依前項商品適合度制度對客戶所作成之客戶屬性評估及分級結果,應
由適當之單位或人員進行覆核,並至少每年重新檢視一次,且須經客戶以
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銀行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或限
專業客戶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一般客戶基於避險目的,與銀行進行
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