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 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 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照會同業所 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 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