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5    條
為加強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
自行查核制度。各票券金融公司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半年應至少
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
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
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遵循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
,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前項之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保密。
第一項之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
少留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