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25    條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