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25    條
銀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
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
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