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25    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
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
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