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2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
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
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
束後至少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項確
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