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 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 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 束後至少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項確 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